(来源:新闻晨报)
依据《物权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《房屋登记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于近日发布,并将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。
据了解,该《办法》新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一是坚持“登记为民”原则,注重可操作性,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。如明确登记时限、对登记申请人的告知等方面的规定,均体现了该原则。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,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,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。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,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几个方面,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,从而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的权限。四是细化了《物权法》规定的登记类型。对《物权法》确定的预告登记、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、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,更加具有可操作性。 |